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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按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
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
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且此係賦予義務人
對執行機關於執行程序中所為執行行為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俾保障執行
程序之合法性。至於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
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
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異議人主
張移送機關將異議人列為納稅義務人並逕行將繳款通知書送達異議人,事
後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有違誤云云,係否認其應負繳納本件
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核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
上爭議,其異議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義務人得聲明異議之
事由未合,依前揭判例意旨,並非行政執行處及本署所得審認判斷,異議
人執此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2  年度署聲議字第 361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黃○○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九十一年度綜所
稅執字第一三一六○三號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聲
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鄒○○為夫妻,因鄒○○漏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
致欠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雖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實際所得皆為鄒○
○之薪資所得。鄒○○設籍○○縣○○鄉○○村○○坑○○號,但實際上係與異議人
同住○○市○○區○○路○段○○號○樓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移送
機關)竹東稽徵所繳稅通知書無法送達到鄒○○之新竹縣設籍處,本可逕行送達異議
人住處代收即可,該所卻將異議人改列為納稅義務人並逕行將繳款通知書送達異議人
,事後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之過程已有違誤,乃聲明異議,請求將本事
件發回移送機關所屬竹東稽徵所處理云云。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滯納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檢附綜合
    所得稅稅額繳款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文件移送臺中處執行。臺中處執行人員
    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至異議人住所執行,未晤異議人,執行無著。異議人於九十
    二年七月一日(臺中處收文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事由,向臺中處聲明異議
    。
二、按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
    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
    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且此係賦予義務人對執行機關於執行程
    序中所為執行行為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俾保障執行程序之合法性。至於強制執
    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
    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
    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臺中處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檢附之系爭繳款書、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文件資料,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據以執行,核無不合。異議
    人主張漏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者為其夫鄒○○,實際所得亦為其夫之薪資所
    得,移送機關所屬竹東稽徵所僅因繳稅通知書無法送達至其夫之設籍處,即將異
    議人改列為納稅義務人並逕行將繳款通知書送達異議人,事後並移送強制執行,
    其取得執行名義之過程有違誤,請求將本事件發回移送機關所屬竹東稽徵所處理
    云云,係否認其應負繳納本件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核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其異議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義務
    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依前揭判例意旨,並非臺中處及本署所得審認判斷,
    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11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3 輯)第 220-2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