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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1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
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依條
文之反面解釋,如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雖被管收,但另有其他人
負擔其一家生計,或其他情形足認未影響其一家生計者,尚難認因其被管
收而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而得停止管收。查異議人之兒女既均成年,均
有謀生能力,妻子、女兒也工作中,尚難認為因異議人被管收,致其一家
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而有須停止管收之情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2  年度署聲議字第 152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洪○發
                    (現於高雄看守所附設管收所管收中)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貨物稅等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九十二年度聲拘
管字第十九號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
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稅款事件,經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執行
拘提管收,惟異議人長男洪○明現就讀於私立○○大學會計系,次女洪○奇現就讀於
國立○○大學企業管理系,母親洪楊○現年八十二歲,目前因中風右側半身不遂,需
人照顧日常生活,均賴異議人在外工作賺取工資維持生活與照顧,現因被管收,致一
家之生計無法維持與照顧,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不得管收之情形,應停止
管收云云。
    理  由
一、本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義務人李○憲(改名前為李○喜)、洪○霞、洪○發
    、洪李○月等滯納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八十三年度貨物稅等,移送高雄處執
    行。高雄處以義務人李○憲等四人有「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
    之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案號分別為
    九十二年度聲拘管字第十七號至第二十號)拘提管收義務人李○憲等四人獲准。
    洪○發、洪李○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經高雄處拘獲並予以管收。洪○發、洪
    李○月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高雄處收文日)聲請停止管收,其中洪李○月於九
    十二年四月三日經高雄處釋放。異議人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高雄處收文
    日)聲明異議,其意旨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合先敘明。
二、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管收,以促使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自
    動履行義務為目的,惟為兼顧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一家生計,故行政執
    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依條文之反面解釋,如義務人或
    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雖被管收,但另有其他人負擔其一家生計,或其他情形足認
    未影響其一家生計者,尚難認因其被管收而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而得停止管收
    。查異議人與義務人洪李○月為夫妻,高雄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異議人
    時,異議人陳述略稱:其有三個小孩,皆已成年,一個已畢業,二個尚在就學,
    女兒於高雄地區工作,母親中風,請求釋放其妻子,以便照顧云云;高雄處因第
    三人李○芳已為義務人洪李○月出具擔保,為免因管收而致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
    持之虞,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釋放洪李○月;另外,異議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
    日於高雄處訊問時亦略稱:「我太太幫人家整理家務,賺點錢來繳點稅」。準此
    ,異議人之兒女既均成年,均有謀生能力,妻子、女兒也工作中,高雄處亦據異
    議人之請求,釋放洪李○月,以便照顧其母親,尚難認為因異議人被管收,致其
    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而有須停止管收之情形。故異議人主張其長男、次女
    在學中,母親生病,均賴異議人工作賺取工資維持生活與照顧,現因被管收,致
    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情事,應停止管收云云,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5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3 輯)第 166-1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