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義務人對
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
為強制執行。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
般社會觀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
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二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異議人開立郵局存簿儲金帳
戶後,敬老津貼陸續撥入,異議人均未提領;況查,異議人尚有房地多筆
,女兒均已成年,尚難認定本件異議人在郵局存簿儲金帳戶之存款,係為
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687 號至 688 號
異議人即債務人 蔡○美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等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屏東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綜所
稅執專字第一四一三一號、九十年度綜所稅執罰字第一一一八六號執行事件,中華民
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屏執孝九十年稅執字第○○○一四一三一之一號執行
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屏東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
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在屏東中正路郵局之存款係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異議人
目前患糖尿病,雙腳無法行走,老弱殘病,無力生產,幸蒙政府德政,今年起每月可
領三千元敬老津貼過活,現遭凍結,實無以維生,請高抬貴手,以便生存云云。
理 由
一、本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滯納八十四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台幣(下同)二九九、一六一元(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
另計)及八十四年度違反綜合所得稅法罰鍰一○一、五○○元,檢附各該稅額繳
款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移送本署屏東行政執行處(下稱屏東處)執行。屏東
處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核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七屏執孝九十年稅執字第○○○一四一三一之一號等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禁止異議人在四○一、二七三元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異
議人清償;其中第三人屏東中正路郵局函復:異議人在該郵局有存款二一、二○
○元,已扣除手續費一百元後,開立郵政劃撥支票乙紙寄發移送機關等語,經移
送機關於同年九月十八日收取兌現入庫。異議人於同年月十七日(屏東處係於同
年月十八日收文)以如事實欄所載事由聲明異議。
二、按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但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請求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故異議
人之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本署為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
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當應予以駁回。至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序而言,應視聲明異議之內
容,分別情形定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五)、(一)意旨參照)。
查異議人於屏東中正路郵局之存款二一、二○○元,業由該郵局扣除手續費一百
元後,開立郵政劃撥支票乙紙寄發移送機關,由移送機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取兌現入庫,此有移送機關「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綜合所得稅稅款及財務
罰鍰繳款書」附於屏東處行政執行卷可稽,故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屏東中正路郵
局存款債權之執行程序部分而言,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而本署為決定時,移送機關已將該存款收取而終結,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
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應予以
駁回。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義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
行。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
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二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異議人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在屏東中正路郵局開立第○二六
二一○–九號存簿儲金帳戶,其後敬老津貼陸續撥入,累計至二一、二○○元,
異議人均未提領;況查,異議人尚有○○縣○○市○○段○○地號等七筆土地及
○○市○○區○○路○–○號至○–○號房屋等財產,而與異議人同戶籍之異議
人長女劉○吟、次女蔡○珊均已成年,此有異議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土地登記謄
本、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於屏東處執行卷、聲明異議卷及有房屋稅主
檔現值查詢資料附於本署聲明異議卷可稽。準此,異議人在該郵局存簿儲金帳戶
之存款,尚難以認定係為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故異議人主張
其仰賴政府敬老津貼過活,現遭凍結,實無法維生云云,尚屬無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