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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6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
響者,應為掛號,係為便利取證以明瞭該公文書是否已合法送達於當事人
所為之規定。是以,異議人既自承收受系爭執行命令,則系爭執行命令是
否掛號送達,對義務人權利義務無重大影響,自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673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花○○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等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九十
年度牌稅執字第○○○一八○○二號至第○○○一八○○三號、第○○○三九五二九
號及九十一年度牌稅執字第○○○二○三二○號、第○○○三二八八○號行政執行事
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竹執平九十年稅執字第○○○一八○○二號執行命令,
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
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收到新竹行政執
行處(下稱新竹處)以普通信函寄達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命令,於應執行金額新台
幣(下同)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苗栗南苗郵局之
存款債權。有關執行命令之送達,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有明文規定,新竹處執行命
令程序期間、送達方式及主文意旨,異議人深感懷疑。異議人在該郵局帳戶最後提款
時間為同年五月十七日,結餘一百零四元,爾後異議人即未有存取款往來情形,何以
該郵局憑空多出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為何異議人完全不知?該筆不明款項何時
由何人存入異議人帳戶?爰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理    由
一、緣異議人滯欠其所有車牌號碼○○–○○○○號及○○–○○○○號等自用小客
    車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經苗栗縣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
    關)陸續於九十年及九十一年間移送新竹處執行。該處因通知異議人到處清繳稅
    款未果,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竹執平九十年稅執字第○○○一八○○二號執
    行命令,於應執行金額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
    苗栗南苗郵局之存款債權。異議人不服,以前開事實欄之事由聲明異議,合先敘
    明。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
    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此聲明異議程序
    ,僅係一程序救濟途徑;執行當事人應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
    ,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異議人滯欠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經移送機關移送
    新竹處依其執行名義之形式記載內容,據以通知異議人到處繳納未果,遂核發系
    爭執行命令執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苗栗南苗郵局之存款債權,揆諸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雖異議人陳稱系爭執行命令,以普通信函寄發,未符行政程序法第六十
    八條規定之程序及送達方式云云,惟查該條第三項規定,公文書內容對人民權義
    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係為便利取證以明瞭該公文書是否已合法送達於當事
    人所為之規定。是以,異議人既自承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收受系爭執行命令,
    則上開執行命令是否掛號送達,已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又異議人質疑系爭執
    行命令主文意旨,主張其在第三人苗栗南苗郵局之存款僅結餘一百零四元,怎會
    憑空多出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之不知明款項乙節,經查系爭執行命令所載十
    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係指應執行金額而言,並非謂異議人在該郵局之存款有
    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且系爭執行命令已敘明如異議人於該郵局之存款債權
    為三百元以下者,毋庸扣押,該郵局並於同年八月五日函復新竹處,略謂異議人
    在該郵局之帳戶結至當日止不足強制執行金額,結餘僅一百零七元,依囑不予扣
    押等語,異議人對系爭執行命令之內容,恐有誤解,其據此聲明異議,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18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2 輯)第 474-4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