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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6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凡於開始
實施執行時屬於義務人所有之財產,除為法令或性質所不許者外,債權人
均得請求對之同時或先後實施執行,義務人不得指定以特定財產供執行,
亦無所謂法定執行順序(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
移送機關因異議人系爭房屋稅逾期未履行移送執行,執行機關通知異議人
自動繳納無著後,依移送機關查報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資料,就異議人對
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執行,揆諸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無違誤。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639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廖○○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房稅執字第
二○二一七號、第二○二一八號執行案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北執戊九十年
稅執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命令、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執戊九十年稅執字第○○
○二○二一七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
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縣○○鄉農會○○分部開立有存款帳戶,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突然受該農會扣押全部餘款新台幣(下同)壹萬餘元,
據該農會負責人答覆,係依本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北處)所發之執行命令為依
據。異議人名下所有坐落○○市○○區○○里○○路○巷○號○樓不動產,因有欠稅
款未繳在先,而該不動產因故遭法院拍賣在後,於情、理、法,該行政承辦單位或人
員理應由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應繳之欠稅款,異議人認本件承辦人員不無瀆職之嫌,顯
然違法侵害異議人權益,理應賠償異議人損失云云。
    理    由
一、查異議人因其所有坐落○○市○○區○○里○○路○巷○號○樓房屋八十八年、
    八十九年度房屋稅合計一三、○九三元(含滯納金),逾期未繳納,經台北市稅
    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移送台北處執行。台北處通知異議人應於九十年六月
    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到處繳納,傳繳通知並送達至異議人戶籍地址,由異議人之子
    收受,異議人經合法通知屆期未到場繳納,該處遂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以北執戊九十年稅執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命令就異議人對第三人台中縣大雅鄉
    農會之存款債權為扣押執行,經該農會函復已就異議人存款餘額一○、一九一元
    扣押在案,台北處嗣於本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北執戊九十年稅執字第○○○二○二
    一七號執行(收取)命令准移送機關收取上開已扣押款項,並經移送機關於本年
    六月二十四日收取入庫。異議人於本年八月七日以「嚴正申訴書狀」(台北處於
    同年月九日收文)記載前揭事由表達不服,核其真意,應係對台北處上揭二執行
    命令不服之意,其申訴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蓋聲明異議之目的,係在於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程序或處分,
    聲明異議自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所謂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執行程序進行至
    如何之程度而言,應視聲明異議之內容分別情形定之。查異議人對第三人○○縣
    ○○鄉農會之存款債權一○、一九一元,業經台北處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及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北執戊九十年稅執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命令扣押及准移
    送機關收取,並由移送機關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取入庫(見本署卷附代收行政
    執行處滯納稅款繳款書影本),則此部分之執行程序業因移送機關之收取受償而
    終結,異議人於此部分執行程序終結後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始以申訴書狀聲明異
    議,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
三、復按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凡於開始實施
    執行時屬於義務人所有之財產,除為法令或性質所不許者外,債權人均得請求對
    之同時或先後實施執行,義務人不得指定以特定財產供執行,亦無所謂法定執行
    順序(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移送機關因異議人系爭房
    屋稅逾期未履行,移送台北處執行,台北處通知異議人自動繳納無著後,依移送
    機關查報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資料,就異議人對第三人台中縣大雅鄉農會之存款
    債權執行,揆諸上開司法院院字解釋意旨,並無違誤。異議人主張伊名下坐落○
    ○市○○區○○里○○路○巷○號○樓房屋,因有欠稅款未繳在先,而該不動產
    因故遭法院拍賣在後,於情、理、法,該行政承辦單位或人員理應由拍賣價款優
    先清償應繳之欠稅款云云,自屬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28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2 輯)第 442-4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