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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此
聲明異議程序,僅係一程序救濟途徑;執行當事人原則上應依執行名義之
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異議人陳稱上開欠稅係遭冒用身
份,其為受害人,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向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刑事告訴翁○○等人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請求停止執行乙節,
因該刑事案件尚待檢察官偵查終結或法院判決確定,且本案亦無其他依法
律規定應予停止執行之原因,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核無停止
執行之必要。況且異議人所陳,為移送機關對於異議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
請求權之實體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本署及執行機關亦均無審認判斷之
權,異議人自不得循聲明異議程序,尋求救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531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李○○
右列異議人因○○○○飲料店(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異議人)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
執行事件,對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營所稅執字第二七一三四號執行事件,認
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
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中行政執行處(下稱臺中處)以九十年度營所稅執字第二七一
三四號執行事件,扣押異議人於○○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薪津
,惟系爭綜(按應為「營」之誤)所稅事件,異議人並無該份所得,係被非法之徒冒
用身份,異議人為受害人,已向台中地檢署提起告訴在案(該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收文)。請停止執行並將錯誤扣押收取之稅金退還異議人云云。
    理    由
一、緣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下稱移送機關)因○○○○飲料店
    (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異議人)逾期未繳納八十七年二期(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新
    台幣(下同)五二、四六三元(含短估金、滯報金或怠報金),於九十年間移送
    台中處(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分案)執行。該處旋於同年七月十六日通知異議人
    應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到處繳納上開應執行金額(應納利息、執行必要費用另計
    ),因異議人遷移不明遭退回,該處復據移送機關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回覆查報異
    議人之戶籍及所得財產資料,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公司
    之每月薪津債權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並由移送機關收取,異議人於九十一
    年七月二十二日(臺中處收文日期)以上開事實欄所敘事由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
    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此聲明異議程序
    ,僅係一程序救濟途徑;執行當事人原則上應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
    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
    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
    照)。查系爭執行名義,即八十七年二期(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上記載之
    義務人為○○○○飲料店,負責人為李○○,原繳納期間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因查對延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月二
    日合法送達義務人之負責人即異議人,此有繳款書、義務人稅籍資料及送達回執
    附原執行卷可稽,從而移送機關因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移送臺中處執行,該處
    依上開執行名義之記載,據以執行異議人之薪資債權,核與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並無不合。至於異議人陳稱上開欠稅係遭冒用身份,其為受害人,已於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五日向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翁○○等人涉嫌詐欺、
    偽造文書等罪,請求停止執行乙節,因該刑事案件尚待檢察官偵查終結或法院判
    決確定,且本案亦無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停止執行之原因,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況且異議人所陳,為移送機關對於異議人有
    無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之實體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本署及臺中處亦均無審認
    判斷之權,異議人自不得循聲明異議程序,尋求救濟,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2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2 輯)第 407-4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