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2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
    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又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
    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異議人主張其係○○公司之員工,並非負責人,何來營業稅云
    云,查本件移送機關係對異議人課稅,並非對公司課稅,且核其異議
    事由與前揭條項所定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執行機關及本署就此並無審認判斷
    之權,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尚有未
    合。
二、次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
    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
    可缺少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抗字第三九二號裁定),如
    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得為強制執行。本件依異議人之妻謝
    ○○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推估異議人之妻
    名下之存款本金至少應有六百萬元(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異議
    人之妻亦自承這些錢是異議人能工作時的收入所積存,並稱其有二子
    已能獨立生活,在汽車維修場當學徒。復依卷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
    載:異議人之妻有多筆土地及車輛。另執行機關核發之原執行命令送
    達第三人埤頭郵局時,異議人尚有存款一、二八二、○八七元,送達
    ○○商銀○○分公司時尚有存款二三、九五一元等,依一般社會觀念
    ,尚難認原執行命令所扣得之存款一、二八二、○八七元係維持異議
    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205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許○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九十營稅
執專字第六六一九號至第六六二一號執行案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彰執平九十
稅執字第○○○○六六一九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該執行處聲明異議,
經該執行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受僱於○○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之員工,
並非負責人,何來營利所得稅,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不幸因工作中受傷,導致骨盆
骨折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案經勞保局理賠並撥存埤頭郵局,該款係異議人日後生活
之基本費用,今若遭扣押,則日後生計將如何生存,請明察並體恤異議人實情,准免
扣押,以維生計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即義務人許○應納
    八十二年、八十四年、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三九六、三七
    八元、六五二、八七一元、四八二、一二八元,合計一、五三一、三七七元(利
    息、滯納金、滯報金另計),異議人逾期未繳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檢
    附移送書、債權憑證等文件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下稱南投地院)強制執行
    ,尚未執行終結,嗣行政執行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南投地院遂依該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本件移由本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以下稱彰化處)繼續
    執行,經彰化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彰執平九十年稅執字第六六一九號號執行
    命令(以下稱原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埤頭郵局及○○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稱○○商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准由移送機關
    逕行收取,其中義務人於○○商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二三、九五一元,移送
    機關已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收取完畢。異議人以其係受僱於○○公司
    之員工,並非負責人,何來營利所得稅,八十九年不幸因工作中受傷,導致骨盆
    骨折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案經勞保局理賠並撥存埤頭郵局,該款係異議人日後
    生活之基本費用,今若遭扣押,則日後生計將如何生存為由,對於扣押埤頭郵局
    存款債權之執行命令不服,向彰化處聲明異議。
二、按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
    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又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
    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異議人主張其係○○公司之員工,並
    非負責人,何來營利所得稅云云,惟查本件移送機關係對異議人課稅,並非對公
    司課稅,且核其異議事由與前揭條項所定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屬異議人對其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彰化處及本署就此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尚有未合。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
    行。」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
    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抗字
    第三九二號裁定),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得為強制執行。本件依異
    議人之妻謝○○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八十九年利息所
    得共計三四五、六○二元,據此推估異議人之妻名下之存款本金至少應有六百萬
    元(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異議人之妻亦自承這些錢是異議人能工作時的收
    入所積存,並稱其有二子已能獨立生活,在汽車維修場當學徒。又依其所提出勞
    工保險給付申請書,核其內容係申請並經核給傷病給付,並非殘廢給付,此有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三月四日執行筆錄及勞工
    保險給付申請書附聲明異議卷可稽。復依卷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異議人之
    妻有多筆土地及車輛;另彰化處核發之原執行命令送達第三人埤頭郵局時,異議
    人尚有存款一、二八二、○八七元,送達○○商銀○○分公司時尚有存款二三、
    九五一元,綜上,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認原執行命令所扣得之存款一、二八二
    、○八七元係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
    ,則異議人主張八十九年不幸因工作中受傷,導致骨盆骨折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案經勞保局理賠並撥存埤頭郵局,該款係異議人日後生活之基本費用,今若遭
    扣押,則日後生計將如何生存云云,難認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6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2 輯)第 125-1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