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
為被告。」又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者
,應由執行機關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定非債務人所有者而
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機關既無逕行審判
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
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七十二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
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
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參照司法院院字
第二七七六號(五)解釋意旨)。本件異議人主張執行機關查封義務人營
業處所內十九臺撞球檯中,有十四臺撞球檯為其所有部分,業經移送機關
加以否認,是系爭十四臺撞球檯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認定,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異議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對移送
機關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機關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
能救濟。又查系爭查封動產十九臺撞球檯,業經執行機關將其中五臺拍定
,於當場繳足價金後,拍定之撞球檯,當場交付買受人,拍定價金亦由移
送機關收取入庫,執行機關並將其餘無人應買未拍定之十四臺撞球檯啟封
,通知義務人接管,是以系爭查封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揆諸前
開解釋意旨,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1 年度署聲議字第 199 號
異議人 呂○英
右列異議人因義務人熊○○撞球廣場即蘇○宗滯納娛樂稅及營業稅行政執行事件,對
於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娛稅執字第六九五八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下
同)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查封)行為,認有侵害其權益情事,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
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義務人熊○○撞球廣場即蘇○宗置於○○市○○路○號○樓內之
十四臺撞球檯為異議人所有,上開房屋原為異議人之夫王○銘及妹呂○琦共有,異議
人於該處經營撞球業務,合乎常理,嗣後異議人將球檯及設備交由蘇○宗經營,有委
託經營協議書可證,惟蘇○宗取得經營權後未按照協議書履行,積欠使用費,在異議
人追討下書立具結書。上開房屋又轉賣予韋○安,致使房屋與異議人之設備無法一併
處理,且蘇○宗又將熊○○撞球廣場之股份出讓,使異議人取回設備更加困難,之後
即被查封,查封之十四臺撞球檯為異議人所有,查封顯有錯誤,請撤銷查封,為此聲
明異議云云。
理 由
一、緣移送機關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因義務人熊○○撞球廣場即蘇○
宗滯納八十八年十二月至九十年七月娛樂稅及八十九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
月及九十年三月、六月營業稅等稅款,遂於九十年四月至十一月間分別檢附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財務案件債權憑證、移送機關稅額繳款書等,移送本署新竹行政執
行處(下稱新竹處)執行,由新竹處以九十年度娛稅執字第六九五八號等二十六
案執行中,移送金額計新台幣一四一、二五二元(含滯納金)。新竹處於九十年
六月十八日、二十七日為傳繳通知後,義務人逾期未繳,新竹處即偕同移送機關
代理人於九十年八月三日前往○○市○路○號○樓義務人熊○○撞球廣場營業地
址執行,經移送機關代理人指封後,當場查封現場十九臺撞球檯。異議人不服,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新竹處收文日期)具狀向新竹處聲明異議,主張上開查
封物十九臺撞球檯中有十四臺為其所有,並檢附蘇○宗具結書佐證,新竹處於九
十年十二月函覆異議人略謂:經函詢移送機關表示查證結果與該具結書內容不符
,請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
七日(新竹處收文日期)再次具狀聲明異議,新竹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
合先敘明。
二、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
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又強制執行開始
後,始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機關撤銷其執行處分,
係指查報之財產確定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
能確定,執行機關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指示主張
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七十二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
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
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二七七六號(五)解釋意旨)。本件異議人主張新竹處查封義務人營業處所內十
九臺撞球檯中,有十四臺撞球檯為其所有部分,業經移送機關加以否認,此有移
送機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新市稅管字第九○二四○八○八號函內載:經
查對相關資料均與所附具結書內容不符,請繼續執行等語,附於新竹處九十年度
娛稅執字第六九五八號至第六九六○號執行卷宗(第二十九頁),並有九十一年
三月八日執行筆錄一份附於上開卷宗(第五十頁)可憑,是系爭十四臺撞球檯是
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認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異議人得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對移送機關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機關並無逕行審認判斷
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又查系爭查封動產十九臺撞球檯,業經新竹處
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二次拍賣,其中編號(一)、(二)、(六)號撞球檯
由競買人涂○芳拍定,編號(十八)、(十九)號撞球檯由競買人李○莉拍定,
於當場繳足價金後,由新竹處將拍定之撞球檯,當場交付買受人,拍定價金亦於
同年月二十一日由移送機關收取入庫。新竹處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將其餘
無人應買未拍定之十四臺撞球檯啟封,並通知義務人接管,此有該拍賣動產筆錄
、新竹處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竹執義九十年稅執字第○○○○六九五八號函及
移送機關繳款收據等傳真資料附於本署聲明異議卷可稽,是以系爭查封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揆諸前開解釋意旨,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4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