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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
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之請求權
,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
照)。異議人所述稅捐稽徵機關對異議人應課徵多少遺產稅及應處多少罰
鍰才正確之實體上爭議,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執行機關及本署
對該實體爭議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應無理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34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黃王○花                         
                    王○郎
                    王○祥
                    王○如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遺產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本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
月九日北執義九十年遺稅執特專字第二八五六○、二八五六一號執行命令,經向執行
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黃王○花等以被繼承人高謝○強之合法繼承人共有七人,
而台北市國稅局僅列四人,親屬扣除額少計五分之三。又核課稅額亦不正確,被繼承
人之遺產共有五十一筆,其中住宅用地有十四筆,其他為公共設施用地,係屬扣除額
,需課稅者僅有十四筆而已,其核課時未將扣除額扣除,對遺產稅及罰鍰金額之計算
會有重大出入,請求撤銷該處分。基上理由且異議人自始主張以遺產抵繳遺產稅,請
求停止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按異議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守之
    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而已,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
    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
    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
    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異議人聲稱:被繼承人高
    謝○強之合法繼承人共有七人,而台北市國稅局僅列四人,扣除額少計五分之三
    ;其核課稅額亦不正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有五十一筆,其中住宅用地有十四筆
    ,其他為公共設施用地,係屬扣除額,需課稅者僅有十四筆而已,其未將扣除額
    扣除,對遺產稅及罰鍰金額之計算會有重大出入,請求撤銷該處分等語。查其上
    開所述者,均係稅捐稽徵機關對異議人應課徵多少遺產稅及應處多少罰鍰才正確
    之實體上爭議,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台北行政執行處及本署對該實體
    爭議均無審認判斷之權,且亦無撤銷其行政處分之權限,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於法自有末合,應無理由。至於異議人上開所述各情
    ,若符合法定要件,仍得循實體救濟途徑向權責機關請求救濟,併此敘明。
二、復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九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並不當然停止其本案之執行,查異議
    人係以前揭聲明異議之理由申請停止本件之執行,惟其聲明異議之理由並不可採
    ,已如前述,其持該理由申請停止執行,自不能准許。再異議人雖自始主張以遺
    產抵繳遺產稅,惟因戶籍資料未齊全迄未辦理該事宜,業據其於異議書內陳述甚
    明,其既未辦理抵繳,其以該理由申請停止執行,亦乏依據而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442-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