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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要  旨: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移送機關撤回全部執行之申請者,該強制執行程序即為終結,執行機
關除應停止執行,並應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查異議人係就系爭執行案件
執行名義之合法性為爭執,主張本件不得為執行云云,惟移送機關既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以公函為撤回執行之申請,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30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欉○○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
年八月七日中執仁九十年綜所執字第一一八五號執行命令,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以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下稱移送機關)據以移
送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下稱台中處)執行之系爭八十一、八十二年綜合所得稅繳款
書,公示送達程序有瑕疵,未發生送達效力,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為由,主張台中處
於本年八月七日所核發中執仁九十年綜所稅執字第一一八五號執行命令,就伊對第三
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新台幣三、九一三元所為扣押行為於法不合,為
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並將扣押款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云云。
    理    由
一、按「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撤
    回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條前段、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移送機關撤回全部執行之申請者,該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次按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
    異議,惟執行案件倘經撤回執行申請,執行機關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
    行處分,此際,異議人請求撤銷執行處分之目的已達,其聲明異議自屬欠缺權利
    保護之利益。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台中處核發執行命令違
    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查系爭執行案件業經移送機關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南區國稅澎縣服字第九○○○九六八二號函申請撤回執行,並表
    示就扣押款刻正辦理退稅中,有函文影本在卷可稽,是該執行案件因移送機關之
    撤回執行申請,執行程序已終結,而異議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命令將扣押款
    退還之目的亦已達成,則本署為決定時,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異議
    人利益受有侵害之情事亦不存在,其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
    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435-4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