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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
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既已因原執行
命令而受償本件稅捐債權,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異議人於本件
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後,始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聲
明狀聲明異議,與前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18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林○○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嘉義行政執行處九十年七月二十七
日嘉處房稅執平(雲二)字第○○○二二三三七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
本署嘉義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係奉公守法之老百姓,僅因房屋稅法本法有爭議,故
至今無法可繳納,在爭議未釐清前,請先撤回本人已在麥寮農會遭強制扣押之存款云
云。
    理    由
一、緣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核課異議人八十五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
    同)一、九○三元,因異議人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機關乃移送嘉義地方法院強制
    執行,經該院核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雲院百財執貳決字第二五五一三號債
    權憑證。移送機關於九十年間檢附該債權憑證等文件移送本署嘉義行政執行處(
    下稱嘉義處)執行,嘉義處則對異議人、第三人麥寮鄉農會核發九十年七月二十
    七日嘉處房稅執平(雲二)字第○○○二二三三七號執行命令(下稱原執行命令
    ),記載異議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在二、二五六元或該金額以下之目前存款餘額
    範圍內,禁止異議人收取,第三人亦不得向異議人清償,並依本命令由移送機關
    逕向第三人收取等語。嗣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已依原執行命令收取二
    、二五六元,異議人則向嘉義處提出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異議聲明書聲明異議。
二、按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查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既已因原執行命令而受償本件稅
    捐債權,此有移送機關「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房屋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第四聯及嘉義處「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附卷可稽,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
    結。異議人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後,始向嘉義處提出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異
    議聲明書聲明異議,與前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復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本件異議人
    所主張本人係奉公守法之老百姓,僅因房屋稅法本法有爭議,故至今無法可繳納
    ,在爭議未釐清前,請先撤回本人已在麥寮農會遭強制扣押之存款云云,涉及房
    屋稅法之立法當否問題,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是以嘉義處及本
    署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異議,亦應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395-3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