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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
執行機關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
得為之,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在本署為聲明異議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
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本署自可
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足資參照
。本件業據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執行機關乃將系爭執行事件之移送書
等相關文件,檢還予移送機關,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異議人雖在執行程序
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在本署為聲明異議決定時,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既己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失所附麗,其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01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郭○○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中執乙
綜所稅執字第四一五九○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
署台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
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移送機關)所屬大屯稽徵所以異議人配
偶八十八年二月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三、○○○、○○○元,乃對其
配偶核定利息所得一九二、三二八元,惟查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對設定抵押權約定
利率登記為「無」者,必須是同戶口、同姓氏等,以致當初設定抵押權無法以無利率
登記,而且即使有利率約定之抵押權也不一定有金錢借貸之必然或必定事實,更不必
然有利息收入,移送機關以推定態勢,強制課稅,令人印象深刻,又異議人提出不服
八十八年度申報核定書函,在未接到任何答覆或催繳下,對移送機關所屬大屯稽徵所
未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法定要件及程序而為之移送執行,特聲明異議云云。
    理    由
一、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機關撤銷
    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義務人或
    利害關係人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
    惟在聲明異議為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本署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
    二七七六號解釋,足資參照。本件台中行政執行處(下稱台中處)以九十年度中
    執乙綜所稅執字第四一五九○號執行事件,業據移送機關所屬大屯稽徵所以九十
    年十月二日中區國稅大屯徵第○九○○○二四九九六號函申請撤回執行(有該函
    影本在卷可稽),台中處乃以九十年十月八日中執乙九十年綜所稅執字第四一五
    九○號函將系爭執行事件之移送書等相關文件,檢還予移送機關所屬大屯稽徵所
    ,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異議人雖在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在本署為聲明異
    議決定時,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己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失所附麗,
    其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331-3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