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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車輛八十八年售於林某,系爭車輛由林某使用,八十
八年度牌照稅應由林某繳納云云,顯係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
為實體爭執,揆諸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本署及
執行機關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97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許○○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牌照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牌稅執字第
○○○一四二○七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署新竹
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許○○所有車牌號碼JH─○○○○之車輛,已於八十八
年十月委託○○汽車行李○○先生售予林○○先生,因其拒絕辦理過戶手續迄今,車
輛由林○○先生使用中,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及違規查詢報表等可證,故
罰款、牌照、燃料稅均應由使用者林○○先生繳納,以示公允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JH─○○○
    ○之車輛,八十八年度牌照稅新台幣(下同)一二、九一四元(含滯納金),逾
    期仍未繳納,乃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檢具移送書、
    繳款書及送達回執等相關資料,移送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下稱新竹處)執行,
    新竹處受理後,於九十年八月三日以九十年牌稅執字第一四二○七號繳款通知書
    ,命聲明異議人向移送機關繳清系爭稅捐。異議人不服,旋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出
    具書面向新竹處聲明異議。
二、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害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固
    定有明文,惟此係賦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於執行程序所為執行行為
    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俾保障執行程序之合法性。至於執行名義所記載之請求權
    是否存在,執行機關並無實體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
    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車輛八十八年十月已售於林○○先生,因林
    君拒辦過戶手續迄今,系爭車輛由林君使用,八十八年度牌照稅應由使用者林君
    繳納云云,顯係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為實體爭執,揆諸前揭判例意
    旨,本署及新竹處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於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異議人所陳各情,若符合法定要件,仍得循稅捐稽徵法、行政
    程序法等所定救濟程序向權責機關請求救濟,合併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14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316-3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