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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蓋聲明異議之目的,係在於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
處分或程序,聲明異議自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本件異議人就執行機
關扣押存款債權之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係於系爭財產之執行程序終結後始
提起之,核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86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杜○○即○○視聽社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營業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雄執平八九年度市滯字第八九○四五六八六號執行命令,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
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以伊原經營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市苓雅區三多二路○巷○號
地下層之○之「○○視聽社」,因營運不善,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即
辦理歇業;惟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就系爭八十七年十二月期別營業稅
繳款書仍向前揭處所送達,因無法送達,遂通知伊所委託作帳之會計師事務所具領,
然具領人並不知悉異議人之新址,致未能轉交異議人,因而主張系爭繳款書未合法送
達,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嗣移送機關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依法移送執行機關強制
執行,經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高雄銀行六合分行
之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為扣押,異議人不服,依法聲明異
議。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執行機關自應依職權加
    以審查。異議人主張系爭八十七年十二月期別之營業稅繳款書未合法送達,執行
    名義未合法成立云云,卷查上開繳款書上收件人蓋章處蓋有「○○視聽社」暨「
    杜○○」印文章,是該繳款書依形式上判斷已合法送達;另查依卷附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系爭營業稅復查決定書觀之,益資證明異議人曾收受送達,始有申請復查
    之行為,異議人聲稱未收受送達,顯不足採。是本件繳款書已合法送達,執行名
    義已合法成立,執行機關依移送機關所檢具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執行名義據以強
    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二、復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蓋聲明異議之目的,係在於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處分或程序
    ,聲明異議自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查本件異議人係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以
    書面向高雄處聲明異議,惟查該處就異議人對第三人高雄銀行六合分行之存款債
    權所核發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雄執平八九年度市滯字第八九○四五六八六號執行
    命令,經第三人函復實際扣押金額為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並經移送機關於同
    年七月二十七日收取入庫,有卷附「代收移送行政執行營業稅款繳款書」在卷可
    稽,而執行機關就該存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收取入庫之日即已終結。異議人就執
    行機關上開存款之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係於系爭財產之執行程序終結後始提起之
    ,核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22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266-2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