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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3 日
要  旨:
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若已領取後存入銀行,
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已不存在,其對於存款銀行之權利,係存款人之權
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僅以
其為公務員退休金而謂不得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
二五三號裁判,足資參照。本件異議人執稱其在高雄內惟郵局之帳戶係領
終身俸專戶云云,縱係屬實,因該郵局帳戶內之存款,係異議人對該郵局
之權利,已非異議人所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前段規定
之「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是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異議人對該
郵局之存款債權,於法並無違誤。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80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王○○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地價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八十九年度財執市
滯字第八九○六○七九七號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署高
雄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執行處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王○○設於高雄內惟郵局八○○三七五二之帳戶,係領終
身俸專戶,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軍官士官請領退休除給與之權利
,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規定,該帳戶不得扣押,以保障異議人之生活,另異議
人滯欠地價稅,該房地早經法院拍賣,何以過戶未為扣除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王○○所有座落高雄市左營
    區福民段二五一號土地,八十八年度應納地價稅新台幣(下同)六八三元,異議
    人逾期仍未繳納,乃檢附移送書及繳款書等文件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該法院嗣於九十年間移交本件予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繼續執行
    ,高雄處受理後,因異議人所有上揭土地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編列八
    十九年執字第九五七五案號強制執行,業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將執行所得金額三
    、六六八、○○○元全數分配予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系爭地價稅債權全未獲償(有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
    本附卷可稽),高雄處乃依職權查得異議人對高雄內惟郵局有存款債權,並以九
    十年七月五日雄執禮八十九年度財執市滯字第八九○六○七九七號執行命令,令
    該郵局在異議人滯欠地價稅七八五元(含滯納金)範圍內,禁止異議人收取或為
    其他處分。異議人不服,乃向高雄處聲明異議。
二、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若已領取後存入銀行,其請領
    退休金之權利,已不存在,其對於存款銀行之權利,係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
    退休金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僅以其為公務員退休金而
    謂不得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裁判,足資參照。
    本件異議人執稱其在高雄○○郵局之帳戶係領終身俸專戶云云,縱係屬實,因該
    郵局帳戶內之存款,係異議人對○○郵局之權利,已非異議人所稱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前段規定之「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是高
    雄處依法執行異議人對該郵局之存款債權,於法並無違誤。
三、次查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法定事由
    ,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及執行事
    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
    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土地業經法院拍賣,何
    以過戶未扣除系爭地價稅云云,顯與前揭法條所定聲明異議之事由無涉,核屬異
    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非
    執行機關所得審究,異議人執此爭執,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23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238-2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