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
止,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異議人主張系爭核定
營業稅處分,經伊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認執行機關不得為執行行
為,應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再行執行,揆諸上開規定,依法自有未合
。
二、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
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之。本件異議人請求停止執行,依上開條文規定,應由執行機關視具
體情形而為裁量,並為停止執行准否之處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48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廖○○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營業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行為,認有侵害
利益情事,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
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廖○○主張因欠繳八十六年度十月份營業稅新台幣一八三
、二六九、四○○元,經南投縣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本署彰化行政執行
處(下稱彰化處)強制執行,惟異議人就上開營業稅核定金額不服,業經提起行政救
濟,刻由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又因遭逢九二一大地震,經濟陷入困頓無力繳納
,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予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再予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查本件異議人即義務人異議理由係以伊就移送機關所核定之八十六年度十月份營
業稅處分不服,業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本件執行程序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應停止執行,且因遭逢天災,無力繳納等語。
二、按「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
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應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
者。」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明文規定。本件異議人提
起行政訴訟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移送機關依上開法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規定移送彰化處強制執行,核無不合。
三、次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異議人主張系爭核定營業稅處分,經
伊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認彰化處不得為執行行為,應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再
行執行,揆諸上開規定,依法自有不合。
三、復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
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本件異議人請
求停止執行,依上開條文規定,應由執行機關視具體情形而為裁量,並為停止執
行准否之處分。至異議人另聲稱遭逢天然災害、民不聊生,無力繳納一事,若經
執行機關調查屬實,執行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併
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1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