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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11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未成年人之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應具備書面合意及法院認可兩種要
件,如不具備上開要件,縱使實際上雙方已脫離收養關係,或雙方當事人
均同意變更身分,亦不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
主    旨:吳○芬女士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申請吳○睿與養父母終止收養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26438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7  月 2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
              17089 號函略以:「旨揭疑義,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
              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或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
              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檢附
              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三、另按現行民法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之形態有二種,一為合意終止收養,
              另一為裁判終止收養(戴焱輝、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 200
              7 年最新修訂版,頁 382),分別規定於民法第 1080 條及第 1081 
              條。未成年人之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應具備書面合意及法院認可兩
              種要件,如不具備上開要件,縱使實際上雙方已脫離收養關係,或雙
              方當事人均同意變更身分,亦不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高鳳仙著「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2008 最新版,頁 358  參照)。裁判終止收養
              ,則須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民法第 1081 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
              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惟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5
              87  條規定)。本件吳○睿與養父母間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調解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乙節,似係當事人提起終止收養之訴前之調解
              程序,惟卷附資料當有不明,仍請再予釐清。                    
          四、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頁及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
              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
              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
              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
              判例及司法院 94 年 11 月 3  日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22663 號函
              參照)。本伴卷附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如係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1 條
              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87  條規定
              ,於起訴之前先行調解者,則因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形成之訴(王甲
              乙、楊建華、鄭健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97  年 4  月版,頁 8
              24  參照)參酌上開司法院見解,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
              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然雙方成立之調解程序筆錄,仍具
              有雙方終止收養之合意,而得認係民法第 1080 條第 1  項終止收養
              之合意;惟依同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
              之效力,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1001748
  30  號函,所載「…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
  收養之形成效力」乙節,因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