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收養子女,無論依戶籍謄本上稱謂「養女」或戶口名簿上稱謂「女」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影響該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
主 旨:有關臺北市居民陳○○先生建議戶口名簿上之稱謂應改為實際稱謂,不應
因收養關係而區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27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72 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
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又「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
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為同法第 1077 條
第 1 項所明定。準此,無論依案附戶籍謄本上稱謂「養女」或戶口
名簿稱謂「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影響該養子女與養父母及
其親屬間之關係。至戶口名簿上之稱謂欄如何登記,涉屬戶籍登記問
題,仍請本諸職權卓辦。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