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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318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收養子女,無論依戶籍謄本上稱謂「養女」或戶口名簿上稱謂「女」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影響該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    
主    旨:有關臺北市居民陳○○先生建議戶口名簿上之稱謂應改為實際稱謂,不應
          因收養關係而區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27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72 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
              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又「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
              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為同法第 1077 條
              第 1  項所明定。準此,無論依案附戶籍謄本上稱謂「養女」或戶口
              名簿稱謂「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影響該養子女與養父母及
              其親屬間之關係。至戶口名簿上之稱謂欄如何登記,涉屬戶籍登記問
              題,仍請本諸職權卓辦。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