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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89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函詢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適法疑義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適用疑
          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8 年 7  月 10 日警署檢字第 0980111405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海關緝私
              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
              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因海關緝私條例前開規定對請求職務協助之
              費用負擔、拒絕事由及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時之處理方式等事項均未
              有規定,則仍有本法第 19 條有關職務協助規定之適用。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