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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61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並非職工對其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之
適法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其返還請求權時效疑義乙
          案,本部謹就民法規定之適用提供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24 日局給字第 098001635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
              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其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與
              利息等同一性質,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債權,其
              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而言(施啟揚著「民法總則」 94 年 6  
              月版,第 333  至 334  頁,黃立著「民法總則」 90 年 1  月版,
              第 453  頁,王澤鑑著「民法總則」 97 年 10 月版,第 563  至 5
              64  頁,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198 號及 96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判決參照)。本件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環境保護局對職工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職工對環境保護局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
              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來函主張適用上開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
              之規定,於法似有未合。至來函所引法院實務見解,或在闡明工資乃
              屬按月給付之債權,或係針對返還租金利益請求權及民法第 182  條
              第 2  項附加利息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所為之詮釋,與本件個案事實
              不同,尚難比附援引。至於本件勞資糾紛如何妥適處理,宜洽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提供意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