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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8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更正其父姓氏之疑義
主    旨:有關郭○雄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吉」姓氏為「劉」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4  月 30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19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申請更正郭直吉姓氏部分:                                  
                按日據時代民事習慣,招婿仍稱本姓(「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本部編印,93  年 5  月,頁 120),又依來函所附申請書所載
                ,郭○吉於昭和 11 年 3  月 10 日與砂山贅婚除籍並入籍,而於
                昭和 19 年 6  月 17 日始變更姓名為砂山直吉,故其變更姓氏似
                與日據時期有關贅婚之民事習慣無涉。至於本件申請人主張有「原
                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事,擬依姓名條例第 6  條
                第 1  項第 3  款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更正其父「郭○吉」之姓為
                「劉」乙節,事涉貴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
                權就具體事實自行審認之。                                  
          (二)郭○雄擬依現行民法規定,申請變更從父姓「劉」部分:        
                按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招婿婚子女歸屬於招家或被招家,大率於
                招婿字內訂明(同前書,頁 120-121),又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同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
                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依本件函附資料所示,郭○雄
                之父母贅婚,惟未見有約定子女從姓之資料,故除當事人間提出曾
                有約定從父姓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戶籍資料所載郭○雄從母
                姓之登記有錯誤。是以,郭○雄如欲「變更」從父姓(劉姓),須
                以戶政機關核准申請更正其父之姓氏為「劉」為前提,並應符合民
                法第 1059 條第 5  項規定之要件,請求法院變更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