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社會勞動為刑罰之易刑處分,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執行
,該制度經相關修法通過後,將於 98.09.01 施行,以供各機關勞動人力
之運用
主 旨: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於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提供免費的勞動人力供
運用,請將相關訊息轉知所屬機關或所轄公營造物、學校、公益團體、社
區,歡迎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執行,屬於刑罰的一
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社會勞動可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
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
區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
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二、社會勞動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刑罰輕微之犯罪者,包括受 6 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刑之案
件,且其易服勞役期間 1 年以下者。符合法定條件者,若有意願,
須提出聲請,不會強迫好吃懶做而無意願者提供勞動服務,以免影響
勞動成效。提出聲請後,須經過篩選,「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
有困難」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等老弱殘病、前科累累或曾犯重罪者,將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三、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
校、公益團體與社區。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央政府
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院、五院所屬
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直轄
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政
府機構包括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
、紀念堂、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氏之家、公立殯儀館等
皆屬之。學校包括公私立之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專院校。公益團體
係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
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並向各該政府主
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合法團體。社區係指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
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
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所指數棟公寓大廈、
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公立學校僅需向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登記,即可成為執行機關
(構),進用社會勞動人力。私立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則需提出申
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成為執行機關(構),進用社會勞動人力。
四、應執行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罰金入監執行易服勞役者,性
質上屬於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入監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
染惡習,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
遭受「威嚇無功、教化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的批評,屬於一
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這些輕微犯罪者以
勞力替代入監,不僅可以避免上開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對政府而言,
可節省入監執行之收容、伙食、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家財政負擔
。對社會而言,這些人從吃牢飯的消費者變成提供勞動的生產者,創
造產值,回饋社會,間接為其所服務的機構節省人力成本。對犯罪者
而言,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照顧家庭小孩,避免因入監執行產
生家庭或社會問題。故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是為犯罪人、國家與社會創
造三贏的制度。
五、檢送 DM 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社會勞動單一連繫窗口名冊乙份,
歡迎依名冊所列違繫窗口與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進一步洽詢,並惠請
將此訊息轉知所屬機構或所轄公營造物、學校、公益團體、社區供參
。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
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 本:本部部次長室、本部秘書室、本部保護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