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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052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應辦理財產信託,其於信託契約期間之管理或處分,應通知受理
申報機關,並刊登政府公報,以向公眾揭露該信託財產變動情形
主    旨: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
          件,應否依法刊登政府公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8 年 2  月 5  日(98)秘台申參字第 0981800576 
              號函。                                                      
          二、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
              (市)長應依法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信
              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即上開公職人員)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
              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而
              該機關收受上揭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後,認符合本法規
              定者,應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定有明文。    
          三、增列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應予對外公開之立法理由,係
              認信託財產如有變動,該異動資訊應向公眾揭露,使民眾得以檢視,
              以發揮陽光法案防貪之功效。故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
              之財產申報資料,雖毋庸依據本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
              報及上網公告,然渠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仍應依法
              刊登政府公報。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