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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4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特專案件如以撤回、退案等清繳以外之原因終結者,應檢
附執行原卷復核
主    旨: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止執行終結者,應檢附「執行原卷」報署復核,以供
          各級復核人員審核。請  查照。
說    明:一、近來各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止執行終結者,時有僅將執行卷宗
              部分內容影印裝訂成卷送署復核之情事,以致復核人員審核執行案件
              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案件復核實施要點」規定時,將受限於行政執行
              處所影送之部分內容,無法瞭解執行案件進行之全況,甚者,執行案
              件重要內容如有漏印而未附卷送署,將有影響復核人員審核判斷之可
              能。
          二、查「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清繳以外之其他
              原因終結者,須檢附相關卷證,報請本署復核。」、「(四)認為案
              件之進行符合執行(債權)憑證核發之要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
              並無違法、不當情事…應於報經署長核定後將原卷證發還原執行處依
              規定程序辦理」為「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  
              項前段及第 5  點第 4  款所明定,是各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是以
              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
              止執行終結者,於報署復核時,應依上揭規定檢送「執行原卷」到署
              ,以供各級復核人員審核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55-7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