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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6003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要求稅捐機關代理移送機關導引執行及收取案款時,得依「稅
捐機關對於滯納及罰鍰未繳案件移送轄區外法院強制執行作業程序」辦理
主    旨:檢送「稅捐機關對於滯納及罰鍰未繳案件移送轄區外法院強制執行作業程
          序」影本一份,請  卓參。
說    明:前揭作業程序係於財政部賦稅署 84 年 8  月 15 日台稅六發字第 84164
          783 號函函送各稅捐稽徵機關。經詢賦稅署並無其他更新之相關法規或函
          釋,除已函請該署檢討修正外,檢送供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於辦理是類案件
          時,要求當地稅捐機關代理移送機關導引執行及收取案款之參考依據。

附    件: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滯納及罰鍰未繳案件移送轄區外法院強制執行作業程序
          一、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滯納及罰鍰未繳案件順利移送轄區外法院強制執
              行,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稽徵機關就滯納及罰鍰未繳案件移送轄區外之法院執行時,應提出強
              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敘明法律依據,以
              司法書狀,向管轄法院聲請,並依規定繳交執行費用。
          三、執行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聲請執行時先
              按執行名義債權總額(含本稅、罰鍰、滯報金、怠報金)依該標準減
              半預付;執行程序中如經拍賣者,再補繳不足之執行費。
          四、移案稽徵機關於移案前,應逐案自行計算執行費用,請領支票(受款
              人為受理執行法院全銜,每天移送執行費未超過新台幣五百元者,由
              受理稽徵機關先行墊付),並填具繳費明細表、債務清冊及聲請狀,
              併同繳款書送達回證、受委任人欄空白之委任狀乙紙及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函送法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國稅部分送當地國稅局,地方稅部
              分送當地稅捐稽徵處)。如為公示送達,除應檢附公示送達有關證明
              文件外,應加附公示送達證書。
          五、法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全權代理他縣市稽徵機關移送之案件向法院繳
              交執行費用、遞狀及將繳費收據函送移案機關核銷,並代理移案機關
              導引法院執行人員前往現場執行及收取案款。
          六、收取案款時,執行費用繳費單應填寫移送機關之管理代號,以利金融
              機構撥付。
          七、經核發執行憑證或債權憑證案件再申請執行時,免再繳交執行費,由
              移案機關自行移送法院辦理。
          八、執行中法院通知查報財產及欠稅人之詳細住址或執行有關資料,由移
              案機關辦理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13-7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