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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4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事件中,對於義務人滯納新台幣 3  百元以下之必要費用,如執
行確有困難者應不予執行之建議案
主    旨: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於本部所屬行政執行
          處之執行案件,如義務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其累
          計金額在新台幣 3  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  鈞院同意不予執
          行,敬請  鑒核。
說    明:一、按財政部基於節省稽核成本及減輕法院工作負荷,並提高欠稅案件執
              行之效益考量,將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行限額,報請  鈞院核定
              後,於 87 年 8  月 19 日以台財稅字第 870595832  號函釋「新台
              幣 3  百元以下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行」在案。又公法上金錢給
              付之強制執行,自 90 年元月 1  日起由本部所屬 12 個行政執行處
              負責執行,惟於執行時,常有義務人以劃撥或其他方式自行繳納稅款
              、罰鍰等本金而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類此情形
              ,如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執行人員繼續執行,恐不符經濟效益,且不
              易結案,而執行人員在大量日益增加之移案待執行壓力下,更造成負
              面效果。 鈞院於核定財政部前開免予移送之函(87  年 8  月 7  
              日台 87 財字第 39504  號)中略以:「所報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法
              院工作負荷,以提高欠稅執行之效益,擬將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
              行限額,由現行新台幣 1  百元( 鈞院 70 年 2  月 10 日台財字
              第 155  號函核定)以下,提高為新台幣 3  百元以下一案,准予照
              辦,惟請儘速修法,以符法制。」合先敘明。
          二、故為節省稽核成本、減輕本部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工作負荷及集中心力
              辦理大宗執行案件,建請  鈞院同意新台幣 3  百元以下小額欠費案
              件,得准銷號結案不續予執行,另本部當儘速配合修法,以符法制。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10-7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