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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26000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否因調查需要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
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
主    旨: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有向  貴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
          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之必要,惠請儘量提供協助,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於執行
              程序中,為加強義務人人別辨識,有參考其相片之必要,以利執行程
              序,貫徹公權力,先予敘明。
          二、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向  貴局調閱前揭資料,應屬適法,理由如下
              :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
                ,執行機關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移送機關查
                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依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可知,執行機關遇有「執行目的有難於實
                現之虞」或「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
                關協助之,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 1
                9 條第 2  項第 4  款亦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其執行職務
                所必要之文書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
                機關請求協助,被請求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二)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7  條規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  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助、聯繫事項。…」據此,各行政執行處為執
                行上開法令規定之職掌,基於強制執行之特定目的,蒐集義務人全
                民健康保險卡所附之個人資料,應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
                符合上揭個資法第 7  條第 1  款之規定。
          (三)另個資法第 8  條復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
                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四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各行
                政執行處請求  貴局提供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個人資料,就  
                貴局而言,乃屬特定目的利用,而各行政執行處為依法辦理行政執
                行事件而請  貴局提供資料,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貴
                局自得依上開規定提供之。
          三、綜上,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事件,自得依上開有關規定調閱  貴局持有之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
              所附照片資料,惠請  貴局儘量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495-4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