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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262003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涉及準司法權作用,則適
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其他行政行為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主    旨:關於  鈞部函囑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可能準
          用民事訴訟法那些規定?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何困難?」深入研析乙
          事,復如說明二。敬請  鑒核。
說    明:一、依  鈞部 91 年 8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30374 號函辦理。
          二、前揭  鈞部函囑研析事項,業經本署行政執行法(總則及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部分)研究修正小組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
              執行行為,行政執行法未規定時,究應依第 26 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
              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從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抑或直接適
              用行政程序法,從而排除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何適用各該法規?
              」議題討論,並於 91 年 10 月 11 日獲致決議為:「執行行為涉及
              準司法權作用,除行政執行法本身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強制執行
              法,其他本質上為行政行為者,例如送達,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三、檢陳本署行政執行法(總則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研究修正小
              組第 5  次及第 6  次會議紀錄供參。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9  日
                                                法律字第 0910030374 號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應否適用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1 年 7  月 30 日行執一字第 0916000967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另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查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其本質係屬於行政行為,而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該
              法,已無疑義。惟有鑒於執行行為態樣之複雜性,除應優先適用行政
              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外,是否均優先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從而
              排除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抑或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從而
              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目前尚難一概而論,例如,有關「
              送達」部分,曾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研商結論,認為應直接適
              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無再輾轉準用其他規定之必要(法務部行政
              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6 次會議紀錄結論四部分參照)。故為求慎重,
              本件允宜再行深入評估研究,爰請  貴署分析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可能準用民事訴訟法那些規定?該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那些規定不同(請列對照表)?何者宜
              優先適用?如不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而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有何困
              難?請予以深入研析後,再報部憑辦。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314-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