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016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為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行政執行官應經調查無法確定債務人有財產,且
無隱匿情形,始得發給執行憑證
主    旨:邇來發現行政執行處送本署復核案件,行政執行官多未盡調查之能事,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憑移送
          機關代理人之陳明發執行憑證結案。按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
          「債務人無財產」,須經調查後仍無法查知債務人有財產者,始足當之。
          爾後,各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應由行政執行官親自調查(以調查筆錄及相
          關資料為憑),於盡調查之能事後仍無法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債務人亦確
          未有隱匿財產時,始得依法發給執行憑證,並送本署復核。如未有依規定
          為之而情節重大者,即依本署訂頒「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處理。各處處長並應嚴加把關,以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請
          照辦。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99-3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