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收養關係應以當事人間有收養意思之合致為實質要件,經法院認可裁定後
,當事人即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關係為無效,須另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
效之訴確定判決後,始得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
主 旨:關於○○○先生持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筆錄申請撤銷收養登
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12890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4 年 9 月 20 日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9
201 號函略以:「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823 號判例所示:『養子
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須收養者有以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
,始能發生,若僅有養育之事實而無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則被養育者
,自不能取得養子女之身分。』係指明收養關係應以當事人間有收養
意思之合致為實質要件,當事人之一方若無成立親子關係之收養意思
,尚不得謂收養關係業已成立生效。至於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
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及 90 年 8 月 2 日(90
)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8 號函之意旨,係指明法院認可收養關係之
裁定一經確定即有其拘束力,當事人如認該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
尚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關係為無效,須經另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
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該收養關係始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至
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開意旨之要求,而得撤銷戶籍上之收養登記,
仍應由戶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及上開意旨,本於權責認定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附 件:司法院秘書長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20 日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9201 號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823 號判例、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及 90 年 8 月 2 日(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8 號函意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33458 號函。
二、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823 號判例所示:「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
,須收養者有以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始能發生,若僅
有養育之事實而無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則被養育者,自不能取得養子
女之身分。」係指明收養關係應以當事人間有收養意思之合致為實質
要件,當事人之一方若無成立親子關係之收養意思,尚不得謂收養關
係業已成立生效。至於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3 日(84)秘台廳
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及 90 年 8 月 2 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8 號函之意旨,係指明法院認可收養關係之裁定一經確定即有其
拘束力,當事人如認該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尚不得逕行主張該收
養關係為無效,須經另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
後,該收養關係始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
上開意旨之要求,而得撤銷戶籍上之收養登記,仍應由戶政機關依相
關法令及上開意旨,本於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