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耕地間道路用地及國內上
市(櫃)股票,是否應強制信託及其限制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強制信託標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11 月 20 日(97)秘台申參字第 0971809307
號函。
二、修正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7 第 1 項第 1
款雖規定,需辦理信託之不動產限於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名下所有總價額在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之全部不動產,然因該價
額之認定發生困難,始於新修正之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刪
除有關價額之限制,故除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供自
用房地一戶外之不動產,及信託業者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外,
均應強制信託之。耕地間道路用地並未排除適用,除有依法不得承受
或承受有困難之情形外,仍應辦理強制信託。
三、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內上市(櫃)股票應否全
數強制信託,或僅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上開股票始須信託乙節,揆諸前
揭修法沿革,係有意祛除一定金額以上股票才須交付信託之限制,故
應認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內上市(櫃)股票亦應全
數強制信託,並無價額上之限制。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