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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8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依法申報財產之代
表政府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政府對該私法人無出資或捐助,或董
事及監察人係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者,則不為本條規定之範疇
主    旨: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11 月 7  日高市府政二字第 0970057276 號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揆諸本款立法
              目的,係基於國家、其他公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業已出資或捐助,則
              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出任私法人(包括社團、財團)之董事、監察
              人,實質上對於私法人均有影響力,亦應納入規範。則依據前開意旨
              ,本款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
              ,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至該
              董事及監察人係專任或兼任,有無領有薪酬,或係由指派、核定、遴
              選、聘任等何種方式產生,在所不論。反之,倘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
              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
              則非本法規範主體,本部 97 年 10 月 1  日法政字第 0970034424 
              號函可稽。
          三、經查財團法人 2009 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下稱世運基金會
              )之董事、監察人,雖由捐助人即高雄市政府推薦擔任,然董事會對
              重要人事具任免權,亦即捐助人推薦之董監事人選,尚須經該基金會
              之董事會審議等情,世運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6  條、第 9  條、第 
              14  條亦有明文,復有世運基金會第二屆第 4  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
              錄足憑。高雄市政府雖對世運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
              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
              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2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