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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711180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於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期間內退休而喪失申報身分
,為避免短期內重複申報,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第 5  項規
定,就新法申報與卸(離)職申報擇一辦理
主    旨:有關  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主任秘書於新法申報期間內退休,如何辦理財
          產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1 月 10 日政字第 097090342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
              個月內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惟公職人員倘在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離職,且未再任應申
              報財產之新職者,如新法申報與卸(離)職申報均須辦理,將造成在
              短期內重複申報 2  次之困擾,故應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於新法申報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則可於新法申報及卸(
              離)職申報 2  者擇一辦理。
正    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    本:立法院人事處、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各縣市
          議會、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司第四科、本司檢察官
          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2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