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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73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公務員受贈財物之規定,並無禁止收受花籃、水
果等農產品行為,惟「生鮮農漁產品」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財物」,
故仍應經修法以適用規定
主    旨:有關修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建議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0 月 28 日農政字第 0970084821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其目
              的係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有所依循,以確保民眾對於政府公正執
              行職務之信賴與支持。
          三、為避免規範過於嚴苛,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關係者之餽贈,除明
              定新臺幣(下同)500 元以下可收受外;因公務禮儀及長官對部屬之
              獎勵、救助、慰問,並無金額限制;至國人常見之訂婚、結婚、生育
              、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等社交活動,則訂定不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 3,000  元得予接受(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參照),從
              未限制財物種類,外界所言完全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
              均屬誤解,本部業多次對外澄清。
          四、「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
              」之外,乃考量其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於短時間內易生變
              化,且價格變化大,用於招標實務顯有困難,爰修法排除(該法第 7
              條修正理由、90  年 3  月 2  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企字
              第 90006413 號函參照),與本規範之規範目的有間。
          五、本部將持續宣導規範重點,以期凝聚共識與釐清爭議;同時傾聽及蒐
              集各方建言,以為未來檢討修法之參考。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立法委員蕭○○國會辦公室、本部政風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