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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70036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機關所有之契約服務員及日薪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機關仍得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規定,因管理需要納入該
等人員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於契約訂定倫理條款 
主    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適用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26 日交政字第 0970047410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所稱之公
              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依據該法第 24 條內容,
              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
              者為適用對象(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  
              號書函參照)。
          三、次查銓敘部部 91 年 8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70111 號函略以
              :「以依鐘點計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
              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作 4  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
              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準此,  貴部公路總
              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適用
              對象。
          四、本規範第 19 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
              更嚴格之標準。爰  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
              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
              形象。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政風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