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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6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費用補助,亦有考核監督機制,並遴派董、
監事進行營運,故應具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主    旨:有關台電公司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與該公司間,有無該當「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0 月 22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37200  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範「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乃考量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因存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致公務
              員所為之准駁、裁量、決定等行政行為,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爰明定關係之態樣,期使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
              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出席演講等活動時,有明確標準
              以資遵循。
          三、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除因費用補助,需對受捐助單位執行
              經費加強考核外,多訂有監督要點或遴派董、監事進行營運、投資、
              財務等重大事項之監督與管理;台電公司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如符合上情,則二者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政風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