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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58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廠商所贈送之月曆、行事曆,因該物品屬宣傳
性質,且價值輕微,亦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故尚無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之適用
主    旨:有關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行事曆等,是否適用「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9  月 18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32210  號書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之規範目的,乃為確保公務
              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維持民眾對其公
              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爰針對受贈財物等事件,訂定明確標準、處理之
              原則與例外。
          三、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
              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
              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
              範之適用。
          四、各機關對於上述情事,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
              觀感等予以妥處。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政風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