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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5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以融資融券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其證券性質分別為有價證券
、債權、債務等性質,故應就買進及賣出辦理申報,至其申報方式及融資
融券資料查詢方式則如本書函所示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以融資融券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其性質及查詢方式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15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0946800  號函。
          二、按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
              、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申報方式如下:
          (一)申報人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報於有價證券
                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欄。
          (二)申報人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本法所定之債
                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
                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屬申報人對授信機構之
                債權,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三、就融資融券資料之查詢方式,說明如下:
          (一)各政風機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公職人員財產資料時,敘明查詢資料包含融資融
                券,該公司即可依指定函詢資料回復。
          (二)授信機構融資予申報人之金額或因融券擔保所產生之融券保證金及
                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
                額需分向各融資融券之授信機構查詢。
          四、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9  月 25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45282  號函。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部中部辦公室含附件、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含附件、
          本部直屬各政風機構含附件、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45282 號
主    旨:所詢公職人員以融資融券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其性質及查詢方式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司 97 年 8  月 26 日政財字第 0970026219 號函
          二、有關融資融券之性質乙節,說明如下:
          (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
                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證券之謂。」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20 條第 l  項
                規定:「證券商對委託人融資,應按融資買進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比
                率計算融資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 ,予以融資代辦交割;
                融資買進之證券應全部作為擔保。」同條第 2  項規定:「證券商
                對委託人融券,應按融券賣出之證券種類、數量,予以融券代辦交
                割;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
                之餘額,應全部作為擔保。」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對
                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證
                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
                人。」另各家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亦同。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