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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決字第 31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四項所規定之「書
面保證」,就其文義觀之,似係指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之保證,而不
包括工程履約保證保險。至於產物保險公司可否為保證業務,尚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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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四項所規定之「書
          面保證」,就其文義觀之,似係指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之保證,而不
          包括工程履約保證保險。至於產物保險公司可否為保證業務,尚有待研究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