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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28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
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依
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條文字字規定雖略有不同,惟由其規範意旨觀之,撫慰金發給之對象似
非為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本人,而係其遺族。其性質非該死亡人員遺產
之一部分,尚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之適用。至於撫慰金之給付方式
,人事主管機關銓敘部曾函釋略以:「……宜由其配偶及子女平均領受。
……」 (銓敘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七六台華特三字第七四一四○號函
參照) 。
全文內容: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
          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依
          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條文字字規定雖略有不同,惟由其規範意旨觀之,撫慰金發給之對象似
          非為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本人,而係其遺族。其性質非該死亡人員遺產
          之一部分,尚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之適用。至於撫慰金之給付方式
          ,人事主管機關銓敘部曾函釋略以:「……宜由其配偶及子女平均領受。
          ……」 (銓敘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七六台華特三字第七四一四○號函
          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68-13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