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於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拋棄領受權時,由其
餘遺族領受之。惟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直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 (參見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本件依來函附件,姚○化
君七十年十一月卅日申請書內所稱:「亡妻李○然撫卹金原由本人與
長女姚○心平均分領,茲○化年事已高,擬將本人部份放棄改由寡媳
姚王○宛 (長孫與長孫女之監護人) 領受」,該申請書使用辭句雖有
「撫卹金」,「放棄,改由…領受」等語,惟揆諸民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解釋其真意係擬將所應領受包含實物配給及眷屬補助費之撫卹金
(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悉由寡媳代為領受,是否
較為合理,請 自行參酌。
二 次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
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件如可認定姚○化君之真意為委由寡媳代為領受,而准予補發
實物配給,其額度似應以未罹於時效者為限。
全文內容:一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於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拋棄領受權時,由其
餘遺族領受之。惟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直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 (參見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本件依來函附件,姚○化
君七十年十一月卅日申請書內所稱:「亡妻李○然撫卹金原由本人與
長女姚○心平均分領,茲○化年事已高,擬將本人部份放棄改由寡媳
姚王○宛 (長孫與長孫女之監護人) 領受」,該申請書使用辭句雖有
「撫卹金」,「放棄,改由…領受」等語,惟揆諸民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解釋其真意係擬將所應領受包含實物配給及眷屬補助費之撫卹金
(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悉由寡媳代為領受,是否
較為合理,請 自行參酌。
二 次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
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件如可認定姚○化君之真意為委由寡媳代為領受,而准予補發
實物配給,其額度似應以未罹於時效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