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28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 (參閱國有
          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
          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 (公) 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
          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稚以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
          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一) (84年8月版) 第 1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