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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4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人員,應否視為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
全文內容: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
          條規定,係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當事人選定;上述委員不論係出於指派抑
          選定,其進行調解及仲裁,又既均係依據勞資爭議法處理之勞資爭議事務
          ,似可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他
          經辦事人員,如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勞資爭議事務,似亦可作相同
          認定。
資料來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8月版)第 1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