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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1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之規定,承
認外國人底法令限制內,與我國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復查「農業用地
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徵
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貴部 (經濟部) 來函「說明
一」亦稱「此條僅對承受人規定應以自行耕作之農民為要件,對於出售人
身分並無規定。」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國籍後出售其原有土地,似仍
得依上開法條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同理,來函「說明二」所敘
貴部農業局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會商有關單位結論,似亦得適用於外國人
。
全文內容: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之規定,承
          認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復查「農業用地
          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徵
          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貴部 (經濟部) 來函「說明
          一」亦稱「此條僅對承受人規定應以自行耕作之農民為要件,對於出售人
          身分並無規定。」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國籍後出售其原有土地,似仍
          得依上開法條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同理,來函「說明二」所敘
          貴部農業局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會商有關單位結論,似亦得適用於外國人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270-12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