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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政決字第 249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公立醫院病患於病癒出院後對醫護人員所為之餽贈,是否為與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餽贈疑義
主    旨:有關貴處請釋公立醫院病患於病癒出院後對醫護人員所為之餽贈,是否為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85) 輔政處字第○四五
              一○號函辦理。
          二  關於病患對醫護人員之贈禮,與醫護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是否有利害關
              係,應視贈與物之種類、價值、贈與之時間、目的、有無特定贈與對
              象及贈與物與醫護人員所執行之醫療職務間,有無相當之對價關係等
              各項主、客觀因素予以斟酌。依「肅貪行動方案」肆-二- (二) -
              1.-(1) 明文規定「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民間
              團體或個人: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之職
              務有關連者。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
              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
              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
              職務有關連者。」故對不同之個案,宜依上述規定,視具體事實予以
              斟酌,如與職務無利害關係,但其餽贈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
              準者,仍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263 期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