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砂石並非無主物
主 旨:依最高法院裁判上見解,河川地內公有土地上之砂石,為政府管領之物, 並非無主物。請查照。 說 明:一 本件依據經濟部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經 (六六) 礦字第七三三四號 函辦理。 二 抄送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