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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33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
移轉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
          申辦移轉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台 (八十一) 內地字第八一○六五五三
              號函。
          二  按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
              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
              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固係參酌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雙方代理
              禁止之原則而規定,但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就有關公司之法律關
              係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本件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
              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移轉登記,係引用經濟部七十五年
              十月二十八日經 (七五) 商字第四七四八八號函:「有限公司代表公
              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且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致該公司之
              全體股東均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則前開經濟部函釋所謂須另定代
              表公司之人之情形,究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申辦移轉登記公司建物所有
              權之疑義,仍應先依公司法有關公司組織之規定尋求解決,事涉公司
              法規之適用,因而由公司法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規先行表示意見為宜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8 期 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