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
移轉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
申辦移轉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台 (八十一) 內地字第八一○六五五三
號函。
二 按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
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
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固係參酌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雙方代理
禁止之原則而規定,但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就有關公司之法律關
係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本件萬安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物
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移轉登記,係引用經濟部七十五年
十月二十八日經 (七五) 商字第四七四八八號函:「有限公司代表公
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且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致該公司之
全體股東均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則前開經濟部函釋所謂須另定代
表公司之人之情形,究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申辦移轉登記公司建物所有
權之疑義,仍應先依公司法有關公司組織之規定尋求解決,事涉公司
法規之適用,因而由公司法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規先行表示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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