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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彥經紀字第 30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今後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之事項
辦理
主    旨: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遏止仿冒歪風,維護國家形象;今後  貴署檢
          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事項辦理,檢察長並
          應加強督導。請照辦。
說    明:一  奉  法務部八十一年五月六日法 81.檢字第六六七七號函辦理。
          二  「加強取締逾權使用家用帶之MTV視聽中心」方面:
           (一) MTV視聽中心設有包廂,由顧客自行選擇錄影帶觀賞,屬公開上
                映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未經
                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以營利為目的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視為侵
                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即應依同
                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規定加
                以追訴。
           (二) 坊間MTV視聽中心逾權使用家用帶供顧客自行選擇在包廂內觀賞
                ,係涉嫌違反上開著作權法,如經告訴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合法提出
                告訴,檢察官應依法迅為處理,必要時得予搜索、扣押。
           (三) 前項搜索過程中,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違法播映之視聽著作物
                及其播映設備,檢察官得依法親自實施扣押或命司法警察、司法警
                察官執行扣押。
          三  「取締違法第四台」方面:
              違法第四台如播放影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刑事法律,經告訴人
              或其指定代理人合法告訴,檢察官應即依法偵辦。
          四  「查察取締違法鐳射CD唱片製造及出口廠商」方面:
              鐳射CD唱片製造及出口廠商如涉有盜版情事,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
              刑事法律,經告訴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合法告訴,檢察官應即開始偵查
              。
          五  「防杜侵害著作權之電腦商品出口」方面:
              對於鐳射CD唱片與電腦商品之出口簽證,若檢附之授權文件等有虛
              偽情事,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偽造文書罪章或其他刑事法律時,
              檢察官應即依法偵辦。
          六  檢察官辦理侵害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之刑事案件時,應切實
              依左列各點辦理,檢察長應加強督導,法務部於每年定期及不定期檢
              查各地檢署檢察業務時,將列為檢查重點,嚴加考核:
           (一) 於提起公訴時,應體認仿冒案件嚴重破壞國家形象,不利經濟正常
                發展,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應妥為求刑之表示。對於犯
                罪情狀嚴重者,尤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以期遏止。
           (二) 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應詳為審核,如認為有量刑過輕或適用法律不
                當之情形,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三) 起訴該類刑事案件時,應衡量被告所得之利益,適用刑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請求法院併科罰金,以達到修法提高罰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相同目的。
           (四) 該類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應
                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
                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准駁之依據,而不再強調提高
                准予易科罰金之比率。
           (五) 司法警察機關因辦理該類案件而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檢察官應從速
                審核,如認符合法定要件者,應從速發給;如係聲請核發跨越數法
                院檢察署轄區之搜索票時,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檢察官搜索外,如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
                有急迫之情形,亦得依同法第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迅速核發
                搜索票,以爭取時效,並保全證據。
          七  為因應保護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專業性及複雜性,辦理此類案件較多之
              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股檢察官辦理保護智慧財產權案件。
          八  貴署,自本 (八十一) 年五月一日起應按月將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 (
              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案件情形,依附表一、二格式填報,並
              檢送相關書類 (包括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歷審判決書) ,於翌月
              十日前呈報本署俾便彙整報部,至各該案執行完畢時,始註銷列管陳
              報。另本署七十八年九月廿一日檢彥經紀字第二五四五六號函貴署辦
              理涉美智慧財產權案件處理情形三聯表以及法務部八十年四月十五日
              法 80.檢字第五三七四號函貴署檢送違反商標法及專利法案件,不起
              訴處分確定及起訴判決確定書類,均停止辦理。
資料來源:
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釋示彙編 (87年10月版) 131-1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