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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決字第 0413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賠償者,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全文內容:一  台端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致本部請示函敬悉。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查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係
              屬上開規定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執行審判職務有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之規定辦理,即法官須就其參與審判
              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相
              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  復請  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