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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51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及
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外交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
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亦
完任一致
主    旨:關於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
          」及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貴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
          資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
          亦完任一致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外 (83) 領三字第八三三一一八四○號
              函。
          二  按行政指導之意義,尚無定論,或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
              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七十條參照) 或謂「行政機就其所掌職務
              ,對特定之個人、公私法人或團體,以非強制手段,取得相對人之同
              意與協力,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之謂」 (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第
              六○六頁至六○八頁參照) 。綜上觀之,行政指導係由行政機關以非
              強制之方法,保請相對人協力,以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貴部擬發布
              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僅係提供重要之國外旅遊資訊供國人出
              國旅遊之參考,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揆諸首揭說明,似與「行
              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定賠償法第二
              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合併敘明 (本部八十年一月十一
              日法八十律字第○三七○九號函參照) 。
          三  至公法上事實行為可否預先附加免責條款,以免除一般過失責任?按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故行政機關發
              布參考資訊,應力求正確,如具備 (一) 故意或過失 (二) 不法侵害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三)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時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至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分
              別加以認定。又民法上雖許當事人依約定預先免除一般過失責任 (民
              法第二百二十條參照) ,惟此一規定得否類推適用於本件情形,於學
              理上似未見討論,實務上亦無類似事例,可資提供。故行政機關如於
              發布參考資訊時附加免責條款,則於賠償事件發生時得否主張免除責
              任及其對政府依法行政之公信力有無妨礙,均請審慎考量之。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34-36 頁